(2017)赣073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胡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胡福华,黄素华,王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3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远春,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金,系数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福华,男,汉族,1972年出生,江西会昌人,农民,住会昌县,被告:黄素华,女,汉族,1972年出生,江西会昌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胡福华之妻。被告:王素兰,女,汉族,1983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会昌县第三小学教师,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诉被告胡福华、黄素华、王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胡福华、黄素华、王素兰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胡福华、黄素华、承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刘忠顺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江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