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华泰矿业有限公司与马超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超,郭富旺,王宝玉,何降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561号原告乌拉特前旗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阿力奔苏木。法定代表人杨振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俊梅,内蒙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超,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被告郭富旺,男,1976年1月11日,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王宝玉(又名王文东),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何降武,男,38岁,汉族,现住阿力奔华泰选场。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翠兰,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超、郭富旺、王宝玉、何降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拉特前旗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实际收取11400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人民陪审员  格日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