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与邹云辉秀山县泰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秀山县泰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邹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495号原告: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09317776F。法定代表人:沈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燕,重庆覃立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县泰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武陵永康机电城3栋3-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9900767K。法定代表人:邹云辉。被告:邹云辉,男,1971年9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对于原告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县泰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邹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重庆宏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