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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通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抢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03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通帅,男,生于1993年,汉族,住盐源县。案由犯抢劫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4)涪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通帅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通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