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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626号原告: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一委。法定代表人:周显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臣,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光辉畜牧场。法定代表人:周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泰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7元,减半收取5398.50元,由原告沈阳宝丽隆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张佰新人民陪审员  郭芳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