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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殷连河与杜丙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连河,杜丙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83号原告:殷连河,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杜丙超,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3513732D。住所地:德州市北苑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座*楼西部。负责人:刘敬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朱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连河与被告杜丙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殷连河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殷连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连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连河撤回对被告杜丙超的起诉。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