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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平南县烟草专卖局、谢彩明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烟草专卖局,谢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冬笋塘30号。法定代表人:关维韡,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利宣,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奔,该局职工。被执行人:谢彩明,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与被执行人谢彩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行审8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谢彩明缴纳违法所得843元,并缴纳违法销售总额10050元40%的罚款402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40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以上三项款项共计8883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谢彩明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彩明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同时,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行审809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