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1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与赵新铁、赵丽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赵新铁,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7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陈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世界,系公司职员。被告赵新铁,男,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赵丽娜,女,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诉被告赵新铁、赵丽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