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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世和与宋喜玲、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和,宋喜玲,于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26号原告郑世和,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宋喜玲,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于春江,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郑世和与被告宋喜玲、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世和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