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世和与宋喜玲、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和,宋喜玲,于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26号原告郑世和,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宋喜玲,女,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于春江,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郑世和与被告宋喜玲、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世和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