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运粮、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运粮,李中华,刘庆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11号申请人:刘运粮。被申请人:李中华。被申请人:刘庆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运粮与被申请人李中华、刘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中华、刘庆芹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中华、刘庆芹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解洪法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