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05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系张某某女儿)。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鹏飞 人民陪审员 管 霞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