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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05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系张某某女儿)。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鹏飞 人民陪审员  管 霞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