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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丽芳、吴福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丽芳,吴福周,吴文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财保26号申请人:梁丽芳,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申请人:吴福周,男,193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申请人:吴文汉,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梁丽芳与被申请人吴福周、吴文汉诉前查封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福周、吴文汉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000元的额度内或相当于2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保全不当,造成损失,应将担保物一并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福周、吴文汉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000元的额度内或相当于2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待结案后处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梁丽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邱雪梅审 判 员  苏永平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阳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