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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鹭晖贸易有限公司、龚祖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鹭晖贸易有限公司,龚祖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鹭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定代表人:韦润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祖斌,男,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辉,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洁欣,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鹭晖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祖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对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异议,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