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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冬子、赵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子,赵岱林,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168号申请人:高冬子,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赵岱林,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王立军,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高冬子与被申请人赵岱林、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冬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岱林、王立军在泰安中国银行的存款(或工资)人民币84000元予以冻结。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冬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岱林、王立军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84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60元,由申请人高冬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鸿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