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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与金富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金富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139号原告: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一马路75号。负责人:孙明生,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煊,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富森,男,出生于1969年10月9日,住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与被告金富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依协议交付了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富森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撤回对被告金富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武威房建段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