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调兵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889号原告:调兵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调兵山市。(未到庭)负责人:阚某。被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调兵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调兵山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