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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冉彬兵犯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彬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彬兵,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梁平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同月19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2017年1月10日先后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彬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冉彬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冉彬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彬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冉彬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彬兵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卫华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