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锦鸿与戴小芳、杨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鸿,戴小芳,杨智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46号原告:张锦鸿,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小芳,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智聪,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锦鸿与被告戴小芳、杨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锦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锦鸿以欲与戴小芳、杨智聪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锦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张锦鸿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