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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方春、徐善光等与常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方春,徐善光,徐玲丽,常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040号原告:魏方春,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原告:徐善光,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徐玲丽,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常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20561E。法定代表人:鲁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杨海峰,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方春、徐善光、徐玲丽与被告常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方春、徐善光、徐玲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方春、徐善光、徐玲丽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方春、徐善光、徐玲丽撤回对被告常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