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欧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欧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6年1月11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欧某1,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1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才认识一个月。原、被告婚后至今,共生育了三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欧某2(××××年××月××日出生)、儿子欧某3(××××年××月××日出生)、儿子欧某4(××××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在双方结婚前,被告答应原告戒赌,承诺以后不再赌博。但在刚结婚的两个月后,被告就开始参与赌博,至今都没有停止过赌博。被告沉迷赌博,无心工作,忽视家庭。被告一年间最多只工作三两个月,其余的时间就放在赌博上。为了赌博,被告去借高利贷。在原告为其还清借款后,被告又赌钱,还要把小儿子卖了以换得十万元的赌资。原告曾就赌博的事情,多次与被告沟通,规劝被告为了家戒赌,但被告不听,仍终日沉迷于赌博上,为此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恶化。2012年期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分居长达四年。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基础本来就是极为薄弱的,婚后被告赌博成瘾,忽视家庭,无家庭责任感,经原告教育仍不悔改,夫妻分居己有四年之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以后也不可能得到修复,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2、确认女儿欧某2、儿子欧某3由被告欧某1携带抚养,儿子欧某4由原告吴某由携带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吴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簿、出生证,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基本情况。被告欧某1无答辩及无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1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原××县石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分别××××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儿子欧某3,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欧某4。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赌博成瘾,忽视家庭,无家庭责任感,经教育仍不悔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以后也不可能得到修复,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2、确认女儿欧某2、儿子欧某3由被告欧某1携带抚养,儿子欧某4由原告吴某由携带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一直对原告很好,双方没有多大的矛盾,在共同生活中都没有吵架打架,双方现仍可以共同生活,希望给双方一个机会,并愿意慢慢改正赌博行为。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婚生子女,女儿欧某2、儿子欧某3现跟随被告生活,儿子欧某4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双方在从2017年1月份起开始分居。被告曾于2012年12月21日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子女的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子一女,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应该是好的,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有赌博行为,致使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来之不易的家庭,加强沟通和谅解,互相尊重,共同搞好家庭,相信夫妻间的矛盾则完全可以化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况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不良的赌博行为,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欧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伟东审判员 胡庆堂审判员 杨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