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岩、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闫岩,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王秀东,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骏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魏德志,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岩。被执行人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秀东,该××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帅,该××经理。被执行人王秀东。被执行人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双羊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郭玉萍,该××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骏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法定代表人闫岩,该××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圣海路东侧(港务局南150米)。法定代表人魏德志,该××经理。被执行人魏德志。被执行人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秀钢,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该××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岩、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恒骏经贸有限公司、王秀东、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骏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宝烨水产有限公司、魏德志、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2、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