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周艳丽与徐州天力汽车油箱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天力汽车油箱厂,周伟,周艳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力汽车油箱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法定代表人:孙明山,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丽,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天力汽车油箱厂因与被上诉人周伟、周艳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75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天力汽车油箱厂上诉称,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用人单位住所地在铜山区利国镇,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