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65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99082。法定代表人王龙华。被执行人徐忠,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忠(2017)浙0803执6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