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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雪菊与刘淑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菊,刘淑芹,王雪菊,刘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27号原告:王雪菊,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淑芹,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王雪菊与刘淑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雪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王雪菊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  国  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