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肖业强与肖石民、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业强,肖石民,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肖业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肖石民,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西怡然花园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肖石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肖业强与肖石民、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石民、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业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