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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州市墉桥区天一煤泥购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墉桥区天一煤泥购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催3号申请人宿州市墉桥区天一煤泥购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芦岭镇矿东侧。法定代表人夏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健康西路院西小区*栋**号。申请人宿州市墉桥区天一煤泥购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7338425、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金利达钾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州市墉桥区天一煤泥购销部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宿州市墉桥区天一煤泥购销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逢连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