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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宏诉被告王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王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881号原告薛宏,男被告王焘,男,1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诉被告王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