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宏诉被告王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王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881号原告薛宏,男被告王焘,男,1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诉被告王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