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小才与王正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才,王正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64号原告:张小才,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正勇,男,汉族,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原告张小才与被告王正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运费7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被告欠原告运费7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用原告的车从豫光金铅往太行建材厂拉黄渣。后被告通过加油及转账等方式折合现金8637元。2016年1月31日,被告就余款78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78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予以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才7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