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红梅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红梅,周绍林,王本潭,贾伟,刘兴杰,乔孟川,胡飞,北京宝立通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周绍林,王本潭,贾伟,刘兴杰,乔孟川,胡飞,北京宝立通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周绍林,王本潭,贾伟,刘兴杰,乔孟川,胡飞,北京宝立通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梅,周绍林,王本潭,贾伟,刘兴杰,乔孟川,胡飞,北京宝立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梅,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绍林,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本潭,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伟,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兴杰,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孟川,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飞,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一审被告:北京宝立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赵成桂,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红梅因与被申请人周绍林、王本潭、贾伟、刘兴杰、乔孟川、胡飞及一审被告北京宝立通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6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红梅申请再审称,王红梅与周绍林、王本潭、贾伟、刘兴杰、乔孟川、胡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予撤销。现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红梅主张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红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