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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周清与刘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周清,刘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604号原告:胡周清,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旻,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胡周清诉被告刘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刘旻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