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忠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黄忠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98号原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6栋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奉琳,总经理。被告:黄忠群,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1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黄忠群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黄忠群为原告的(2017)鄂0106民初371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审 判 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冉 珺书 记 员 王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