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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红英与王晓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英,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8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王晓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凤翔县,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红英诉王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执行费6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伟仅有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