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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相金秀与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金秀,张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606号原告:相金秀,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张前,男,1963年1月8日出生。原告相金秀与被告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金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朋友,时有往来。2015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半个月即还。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亦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相金秀现金35000元整,在2015.4.13前还清。借款人张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并注明“借到”,故本院据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能依约按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相金秀借款三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一千二百三十六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劼人民陪审员  朱树荆人民陪审员  任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曼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