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磊、葛兴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磊,葛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02号申请人:徐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葛兴广,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徐磊与被执行人葛兴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葛兴广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兴广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