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耿丹丹与吕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丹丹,吕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812号原告:耿丹丹,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吕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丹丹与被告吕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丹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丹丹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润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