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执异裁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异裁11号异议人(被告):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志平,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灵石县。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志平与被告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告)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保全程序)查封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介休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院在保全过程中所查封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介休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04×××72)是该公司按揭贷款专用账户,查封冻结导致按揭贷款手续无法继续办理,而这是异议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对其生产经营影响重大,故请求法院解冻该账户。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网络冻结异议人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介休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04×××72),账户类型为对公活期账户。本院认为,异议人以本院冻结的账户为按揭贷款专用账户为由提出异议,于法无据,并且其也无法提供更加充分的理由解除银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建民审判员 刘青山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炜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