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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志传与李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传,李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253号原告:许志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丕准,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海亮,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传与被告李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传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传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志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