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素国与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素国,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督41号申请人:曾素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8K8E7L。法定代表人:岳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曾素国与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日发出(2017)渝0104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查,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04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曾素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