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与XX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XX登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793号原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张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万(特别授权),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登,男,1989年6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