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乃学、赵雪侠等与潘申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乃学,赵雪侠,丁笑笑,单某1,单某2,潘申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638号原告:单乃学,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赵雪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丁笑笑,女,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单某1,女,201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单某2,男,201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潘申宝,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4,住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王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乃学、赵雪侠、丁笑笑、单某1、单某2与被告潘申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乃学、赵雪侠、丁笑笑、单某1、单某2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