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方荣与赵全清、徐敏、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荣,赵全清,徐敏,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方荣,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赵全清,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志伟,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生。关于申请人方荣与被执行人赵全清、徐敏、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全清、徐敏、赵志伟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31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 文 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