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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何晶与王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晶,王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何晶,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王聃,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何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聃清偿债务1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44元,剩余案款10056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到位。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正 发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亚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