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7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韩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井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