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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7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韩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井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