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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乔玉梅与张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梅,张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189号原告:乔玉梅,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利,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玮,成年,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梅诉被告张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玉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乔玉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玮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梅撤回起诉。本��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岳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