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科、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科,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3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潘科,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2日,住济源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潘科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科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潘科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上诉人潘科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科撤回起诉;准许潘科撤回上诉;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行初116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