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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星诉被告张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星,张现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531号原告:赵晓星,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现博,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星诉被告张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星撤回对被告张现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征收1224元,由原告赵晓星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