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星诉被告张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星,张现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531号原告:赵晓星,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现博,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星诉被告张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星撤回对被告张现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征收1224元,由原告赵晓星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