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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破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华士服装(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华士服装(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破申17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3层。负责人:陈渊默,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华士服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江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曾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以华士服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华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向华士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现华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华士公司于1992年5月1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04万美元。公司股东为曾旭光。公司住所地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江路58号。2015年9月7日,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榕仲裁字第246号裁决,裁决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应向海峡银行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6.78万元,华士公司对前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2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浙温执民字第591-1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华士公司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东片2号小区、7号小区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但上述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目前被发现的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先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根据华士公司涉诉涉执情况、华士公司工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变压器和电梯评估项目报告书,华士公司名下的剩余已知财产预估不足5723.0574万元,但尚未清偿的本金已高于10073.9万元,华士公司资产已明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华士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华士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华士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适格破产主体。华士公司对海峡银行所负债务经生效裁决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故可以认定华士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根据已查明事实,华士公司资产已明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且华士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亦未对海峡银行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华士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华士服装(中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代理审判员  吴润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增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