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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王炳树、王春元、王春尧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树,王春元,王春尧,王春仁,王春文,王春凤,王小凤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876号原告:王炳树,男,192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春元,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春尧,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春仁,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春文,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春凤,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小凤,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树与被告王春元、王春尧、王春仁、王春文、王春凤、王小凤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炳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炳树以与被告王春仁已达成和解协议,将另行单独对王春元、王春元提起诉讼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炳树负担,本院同意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汪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