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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毓璇与刘友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毓璇,刘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6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毓璇,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友琼,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吴毓璇因与被上诉人刘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毓璇于2017年5月11日以接受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吴毓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毓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吴毓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