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仟勇与胡北锦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罗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仟勇,胡北锦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罗文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970号原告王仟勇,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胡北锦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利川市文斗乡中原村十一组。组织机构代码:31642836-1。被告罗文松,男,生于1976年2月22日,高山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仟勇诉被告胡北锦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罗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后,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雷 来自